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鲁银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
鲁政字[1996]183号
全文有效
鲁银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所得税率问题的请示报告》(鲁银集团字[1996]31号)收悉。经审查,鲁银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地方企业作为发起人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同意你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按法定税率征收上缴省财政国库,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由省财政厅年终予以返还,列收列支,返还部分用于企业发展,共同享有。潍坊市属以下企业作为发起人参股,市财政从15%的税收中应分得的所得税收入,由省财政厅年终与市财政局单独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