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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一〔1996〕5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注——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5号),本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6〕51号

全文失效

1996-08-26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充分考虑所属企业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在保证正常储量的情况下,予以改版,具体改版要求按照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文的通知要求执行。

   更改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一律在发票的前四联空白处加盖“山东省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的戳记,印章的规格、字号,由各市地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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