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6]4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6月18日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按期发售、保障供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局向各市地发售专用发票的时间为每月的一至七日,其他时间一般不办理发售事宜。
各市地来省局购领专用发票时至少提前一天报告使用的车辆、预计到达时间等情况,以便省局安排出库计划。
二、如遇特殊情况,省局临时通知各市地购领,市地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一周内领回。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