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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一[1996]2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全文失效 

1996年2月14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1995]5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年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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