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淄地税地字[1996]第4号
全文有效
1996年2月13日
各区县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局、市直征收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1996]鲁地税地字第3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公司建造的待出售房产在出售前未使用的,不征收房产。否则,应按规定征税。
二、集贸市场用房征免税问题,其简易集贸市场与较繁华集贸市场的划分标准,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
对福利企业减免,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条件办理审批。凡市级以上(含市级)福利企业,由市地税局审批;凡区县级以下企业,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批。
四、各主管税务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