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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4]23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和启用“山东地税货物运输业读写卡发票开具系统“的通知

09-29 鲁地税函[2004]232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和启用“山东地税货物运输业读写卡发票开具系统“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23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和严格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要求,省局对征管软件和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中税款征收和货运发票开具的衔接方式进行了整合改进,统一设计开发了“山东地税货物运输业读写卡发票开具系统”,并定于2004年11月1日在全省统一启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系统基本构成

  该系统采用CPU卡跨平台数据交换的方式,实现税款征收与代开发票的无缝衔接,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即在各级征管软件和委托代征软件中安装一个写卡程序,在全省统一的发票管理系统中安装一个读卡程序,纳税人缴税后,由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进行写卡操作,纪录纳税人的完税信息,然后纳税人持卡到税务局的发票代开窗口,通过省局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将纳税人的完税信息存人发票系统,并直接打印到代开的货运发票上。没有缴纳税款或已缴税款少于代开货运发票应纳税款的,系统将无法开具发票。只有纳税人补缴税款后,方能打开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该系统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货运管理写卡程序,该程序作为征管软件的一部分,主要完成代开票货运业户的登记、发卡、申报(含定额)及完税数据的写卡工作;一部分为货运管理读卡程序,该程序作为全省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的一部分,主要完成货运业户缴税信息的读入工作,代开发票系统根据读人信息确定发票的开具。

  二、系统操作流程

  “山东地税货物运输业读写卡发票开具系统”的使用对象为所有需要代开货运发票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主要包括应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正常户)和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临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纳税人(临时户)。

  (一)正常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进入征管软件进行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或税务登记卡;

  第二步:进入货运管理写卡程序进行用户基本信息登记,对登记成功的用户核发“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

  第三步:持“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并将缴税信息自动记入“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中;

  第四步:持“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到发票代开窗口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通过货物运输信息读卡程序将卡中的缴税信息读入省局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代开货运发票。

  征期内,凡代开发票的应纳税额未超过已缴定额(申报)税款的,系统可以继续开具发票;超过已缴税款的,系统将停止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补缴税款并将完税信息再次读人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后,系统才能重新开票。

  (二)临时户代开货运发票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纳税人凭运单和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税款征收窗口申报缴税;

  第二步:申报征收窗口录入临时户的基本信息,并按6.6%计征税款、打印税票后,将相关信息写入临时户专用的“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内部周转传递);

  第三步:持临时户专用的“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到发票代开窗口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通过货运管理读卡程序将卡中的缴税信息读人省局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代开货运发票。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专用网页”。

  三、有关业务问题

  (一)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作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的源泉管理。由于部分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委托方不索要发票,地税部门难以发挥“以票管税”作用,因此,有条件的市可委托交通部门,代征代开票纳税人的定额税款。

  同时,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积极获取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将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税收管理。

  (二)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除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临时户纳税人,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发票时对其按次依6.6%的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款 (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外,对正常户代开票纳税人,必须严格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按期征收定额税款。各级地税机关在为正常户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一律要按6.6%的征收率与当期缴纳的定额税款及时进行比对,否则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对未按规定征收税款而开具发票的,省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于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正常业户,必须严格按规定先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再核发“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临时户,原则上不核发“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纳税信息一律用税务机关内部的“临时户专用卡”进行传递。

  (三)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自开票纳税人不得为其他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对自开票纳税人开票金额与其运输能力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开票金额异常,超过纳税人运输能力的,要认真检查,凡发现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一律按规定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和予以处罚。

  (四)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针对目前货运发票填开质量差,漏填、错填现象较为普遍的问题,各地要按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填票规范》 (另行发文)的统一要求,加强对代开票人员的操作训练,加大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培训力度,严格质量把关。省局将从2005年1月份起对各市货运发票的填开质量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和考核。

  四、实施步骤

  (一)按照目前代开票纳税人和发票代开点统计数量,由省局统一发放“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和“读写器”。读写器按照写卡和读卡一个窗口的原则配发。

  (二)安装货运发票读写卡程序。货物运输业信息读卡程序装载在省局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上,各发票代开点可直接登陆使用;货物运输业信息写卡程序省局放在FTP服务器上,各市信息中心应及时下载安装,以供各税款征收窗口按时启用。

  (三)根据读写器附带的安装说明,各市、县局的技术人员应指导各基层单位安装读写器,并进行读写卡测试。

  总的时间要求:从现在起到11月上旬,各市局应立即着手进行“货物运输业读写卡发票开具系统”的软、硬件安装、测试、和培训工作;从11月中旬开始进行系统试运行,通过货运管理写卡程序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向纳税人发卡;争取在12月份的征期内,绝大多数货物运输业户能够使用“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进行税款信息的传递。同时,为做好新老方式的衔接,年底以前省局的货运发票代开系统继续保留手工录入完税凭证的功能,从明年1月1日起全部改用 CPU卡读入完税信息的方式。对于未使用省局征管软件的济南市和临沂市,由省局提供业务需求和相应技术标准,两市应按照同一原理和各自实际自行开发货物运输业发票写卡传输程序,并确保在12月1日按时启用。

  五、推广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是今年总局和省局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发票信息采集差错,确保先征税后开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要把软件推广工作作为近期头等大事,切实加强领导。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布置此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软件推广工作涉及地税机关内部多个部门,经省局研究确定,该项工作在市、县级地税局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流转税管理部门、信息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软件按期推广到位。

  (三)加强软件推广的宣传和培训。各级地税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软件推广意义,取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推广软件理解和支持。地税部门对下逐级搞好软件安装使用培训,省局培训的重点是读写卡程序的安装、调制、操作规程以及货运营业税政策和货运发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市、县局培训的重点是基层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的读写卡操作和货运发票的填开规范。通过培训使地税机关内部有关人员、自开票纳税人能够熟练应用软件,正确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和采集上报有关信息。

  (四)信息卡收费问题。按各地2004年8月底的上报代开票纳税人数量,省局向各地发放“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有关费用由省局承担,各地一律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今后新增货运业户需要领取新卡的,或者纳税人因遗失需要重新办卡的,一律由厂商代理负责供应,工本费由纳税人自行支付。为了做好“山东地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卡”的生产供应,各地可以市为单位按季或半年向省局提报计划,由省局统一与厂商联系,并提供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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