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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政办发[2004]72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

09-29 日政办发[2004]72号 我要评论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4]7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区人民政府筹备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适应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成本补偿和价格形成机制,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的问题,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自2004年12月1日起,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鲁政办发[2004]6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即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其它用水0.90元/立方米。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标准按上述分类标准执行。其他县(区)参照执行。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同时,要抓紧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确保污水处理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在足额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前提下,剩余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的治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调价措施顺利实施。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物价、财政、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防治水污染的重要意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好城镇低保群众和失业人员的用水负担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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