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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4]197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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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19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凡企业申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在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时,申报免税面积及免征税额。同时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企业整体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应在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面积及免征税额的同时,提供土地权属及未使用状况等详细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报送其它有关土地使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同时加强对免税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瞒(虚)报应(免)税土地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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