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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发[2004]89号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税收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的意见

09-29 德国税发[2004]89号 我要评论

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税收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的意见

德国税发[2004]8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税收管理精细化、信息管理一体化、行政执法透明化、基层建设标准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进出口税收管理流程,提高进出口税收管理水平,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税收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的意见》(鲁国税发[2004]132号,原文不发)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免抵退税审核权限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27号)的文件精神,本着科学、严谨、优质、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工作情况贯彻执行。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岗位设置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岗位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岗位

  (三)出口退(免)税审核岗位(初审、复审、机审、终审)

  (四)出口退(免)税调查核实岗位

  (五)领导审批岗位

  (六)出口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位

  (七)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员岗位

  (八)出口退(免)税系统管理员岗位

  (九)出口退(免)税综合管理岗位

  (十)出口退(免)税档案资料管理岗位

  根据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人员配备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口退(免)税审核岗位中的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核岗位以及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员岗位和出口退(免)税系统管理员岗位应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可兼岗。

  二、进出口税收管理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岗位

  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新增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退免税登记证和出口企业办税员证书的核验和换发等事项。同时,还要将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录入出口退(免)税审核软件,并按要求整理成电子文档,按规定时限上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岗位

  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的受理、传递及预申报;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各种证明的开具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和监控管理等。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资料做好接单登记,并出具回执。

  2、在出口企业进行正式申报前,通过出口退(免)税审核软件对企业的预申报软盘进行初步的信息挂审,同时将预审结果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反馈给出口企业。

  3、在出口企业附送资料齐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通过出口退(免)税审核软件开具代理出口证明、补办报关单(核销单)证明、退运已补税证明(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等各项证明。

  4、在每月12日前,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资料传递到初审岗位。

  (三)出口退(免)税审核岗位

  负责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凭证、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等进行审核,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主要包括初审岗位、复审岗位和终审岗位。

  1、初审岗位

  初审人员对申报受理岗位人员传递过来的退(免)税申报资料按政策规定和审核要求,逐项核对落实,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申请退(免)税企业的退(免)税资格、申请退(免)税货物的范围、申请退(免)税货物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3)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录入项目是否与所附单证一致,以及免抵退税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审核外贸企业退税申报进货申报明细表和退税申报明细表与所附纸质凭证是否一致,以及进出口货物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审核特准税退税企业附送资料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4)对核销单不齐的情况要登记台帐,同时做好退(免)税单证的催收催报工作,严格掌握单证逾期申报情况。

  (5)对审核中发现资料不完整或有问题的应做好记录,退回出口企业办税员进行更正,做好退单登记,并要求出口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更改后重新申报;对审核无误的退(免)税资料,签署初审意见,移交复审岗位进行复审。

  2、复审岗位

  复审人员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审核。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针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中的某些政策性较强的项目内容进行复审,如税目税率、退税企业资格和退税货物范围等。

  (2)对以往退(免)税申报中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复核。

  (3)对某具体企业的退(免)税申报进行有目的地抽审或对某些出口货物进行有目的地详细抽审。

  (4)复审人员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填写疑点问题处理意见,并退回初审人员或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落实。

  (5)对复审无误的退(免)税申报资料交由初审人员(或机审人员)利用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进行计算机审核,对机审中发现错误的由初审人员退回出口企业进行更正,审核无误后将申报数据转入历史库。复审人员对机审无误的申报资料签署复审意见,并移交终审岗位进行终审。

  3、终审岗位

  最终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及部分证明的出具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和把关,对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疑点问题提出调整方案,对审核无误的资料,签署终审意见。

  (四)出口退(免)税调查核实岗位

  负责出口退(免)税的日常检查和调查、函调、复函、疑点协查、退税评估以及防范出口骗税等事项。要求对复审岗位发现的部分疑点问题进行核实或向相关部门提出协查申请,协查完毕后,签署协查意见,并附送协查结果。

  负责对各县(市区)局出口退(免)税计划的分配情况进行签批;负责对全市出口退(免)税工作进行全程监控。

  (六)出口退(免)税计会统管理岗位

  负责出口退(免)税计划、会计和统计管理以及出口退(免)税款的退付、调库工作和税源的测算、分析、监控等事项。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每月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报送免抵退税统计表、出口退税月报表、会统报表、票证结存月报表等各种统计报表。

  2、每月编制本月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表,并通知各县(市区)局进行核对。

  3、制定本月退、调库计划分配表并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对国库办理完毕的退(免)税金额登记分户台帐。

  4、每月25日前,向各县(市区)局下达《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和《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并附送相应附表,同时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要求各县(市区)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对每月办理完毕的退、调库金额及时登记台帐,并于每季度末与国库对帐,确保退调库数额的准确性。

  6、对本年度内各月份出口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及时掌握大中型企业出口退(免)税进度。

  (七)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员岗位

  负责出口退(免)税外部电子信息的汇总、上传和清分、下发工作,外部电子信息的读入,相关电子信息的疑点落实,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等相关业务的认证、咨询及解答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每月在规定时限内汇总上传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代理证明电子信息,以及各县(市区)局报送的出口企业登记信息等外部信息。

  2、每月在规定时间将省局下发的003型报关单电子数据清分到各县(市区)局,并通过外网发布到每户出口企业。

  3、定期接收省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交叉稽核发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信息、报关单电子信息、代理证明电子信息以及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提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并读入到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4、将每月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电子信息疑点情况上报省局协查、落实,并对上级清分的疑点信息进行核实,同时上报核实结果。

  5、做好出口企业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认证工作,并负责对相关业务进行解释。

  (八)出口退(免)税系统管理员岗位

  负责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装、维护、升级、数据备份、系统用户使用权限和审核权限的配置、系统商品代码库的更新、日常维护以及数据分析等工作。要求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及时升级出口退(免)税审核软件相关模块功能,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出口企业,保证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软件的正常衔接和通畅运行。

  (九)出口退(免)税综合管理岗位

  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业务培训、宣传服务以及出口退(免)税清算、免抵退税审核权限下放后的监控管理等事项。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管理动态,并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办税人员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2、按照上级机关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办法,组织做好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对所辖出口企业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将清算结果及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纳税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形成书面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情况汇总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3、对全市免抵退税审核权的下放后的审核工作实时监控,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局出口退(免)税资料的审核情况,并定期进行实地督导,解决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十)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岗位

  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料的接收、整理、归档和装订工作。要求对领导审批通过的退(免)税资料加盖"已审批"、"已退税"、"已调库"章,及时组织整理归档,并严格按照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档案管理。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岗位职责划分

  (一)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职责

  1、审核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经县市区税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对应一致。

  2、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进项抵扣凭证以及内销销售收入的审核。

  3、负责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并严格控制认证时限;对应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出口货物,还须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4、根据县市区局税政部门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情况与其账簿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调查。

  5、根据县市区局税政部门的通知,对已申报而没有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和有电子信息而未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以及企业自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未收齐报关单或180天内未收齐核销单,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出口退(免)税单证按财税[2004]116号文件第二款的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6、根据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7、根据县市区局税政部门按月反馈的"免、抵、退"税审核意见,监督企业进行调整。

  8、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属于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进行界定,并随同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向县级税政部门上报界定结果。

  9、对出口企业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县级税政部门的决定进行处罚,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二)县级税政部门职责

  1、负责对所辖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登记管理,并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

  2、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对生产企业预申报的出口明细电子数据进行预审,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退(免)税审核软件中的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相符,对无信息和有信息未申报的,督促企业落实调整。

  3、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根据三级审核制度的要求和进出口分局下发的电子信息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疑点进行核实与调整。对审核无误的转入历史库,每月底前形成《免抵退税审核统计表》报进出口分局进行审批;负责对所辖外贸企业上报的退税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其电子信息进行预审,无误后上报进出口分局复核;负责对所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特殊退税企业上报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并做好台帐登记和监控管理等各项工作。

  4、负责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出具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审批以及退(免)税申报中不齐单证台帐登记管理。

  5、在纳税申报之后,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单证根据财税[2004]116号和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通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计提销项税额或追回已退税款。

  6、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25%部分退税资金落实情况。

  7、对所辖出口企业退(免)税单证申报情况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落到每户出口企业,同时加强单证的催收催报工作,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单证回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单证的回收速度。

  8、根据市局进出口分局开具的《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以及《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和收入退还书,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同级计征部门,到同级国库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手续,并将收入退还书第一联和调库情况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9、对本地所辖出口企业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10、落实所辖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年终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同时连同清算报告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11、负责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12、负责做好对所辖出口企业的退(免)税政策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13、对所辖出口企业退(免)税违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防范出口骗税现象的发生。

  (三)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职责

  1、负责外部有关电子信息的上传、接收、读入、清分、协查和出口退(免)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以及出口企业电子口岸入网资格审查工作。

  2、审核权下放后,对县级税政部门出口退(免)税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全市退(免)税情况实时监控。

  3、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最终审批,对外贸企业退税申报进行审核、审批。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调库审批通知单》、《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以及收入退还书的出具、打印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局反馈的退、调库结果登记台帐,于每季度末与国库进行对帐。

  5、负责对全市出口企业退(免)税情况进行统计、测算、分析,并对各县级局分配退、调库指标。

  6、每月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出口退税月报表》、《票证结存月报表》等统计报表。

  7、负责所辖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8、负责对各县级税政部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

  9、负责与市级财政、海关、外汇、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0、负责制定和修改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办法严格兑现。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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