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13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税收精细化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实际,省国税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贯彻意见和操作办法,确定重点监控的企业范围,并报省局备案。
本《办法》规定报送省国税局的电力企业税源季度分析报告、年度评析总结以及《电力企业税收指标统计表》、《电力企业财务税收指标明细表》等资料暂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办公网内“所得税管理处”网页中“电力精细化管理”模块传递。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税原则,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税收精细化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电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电力企业税收实施精细化管理,是指国税机关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掌握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电力企业的特点及其变动规律,依法确定税收征管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细化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对企业涉税事项、税源状况等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分析预测等手段,对企业税收实现和申报缴纳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对企业未来的税收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对企业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国税机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不断提高国税机关税源控管能力和税收征管质量及效率。
第三条 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坚持属地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县(市、区)国税机关组织实施,省、市国税机关按职责分工对下一级国税机关电力精细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监控。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岗位职责,充实管理力量,确保精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的电力企业为我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 申报征收
第六条 增值税申报征收。
(一)电力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报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涉税业务。
(二)对于实行跨市统一核算的省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公司分支机构),实行按季汇总清算增值税的办法。
1.省公司分支机构按《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流[1998]42号)的规定对其销售的电力产品(含热水、热气产品)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预缴增值税,并由省公司按季汇总清算应补缴税额。
电力企业对其收取的价外费用、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省公司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附报《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一式四份(见附表一,以下简称《增值税统计表》)。
3.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省公司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要求进行票表比对,并对《增值税统计表》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增值税统计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税额≤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增值税统计表》“海关完税凭证”税额栏=《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合计”栏“税款金额”;《增值税统计表》“废旧物资发票”税额栏=《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合计”栏“计算抵扣税额”;《增值税统计表》“运费发票”税额栏=《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合计”栏“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比对相符的,主管国税机关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三份退回企业。企业留存一份,报省公司两份。对于比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内资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
(一)内资电力企业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自行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年度申报,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当期实现或缴纳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同期或上期增减幅度较大的(一般掌握20%以上),企业申报时应附送相关材料,说明变化原因。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电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申报表中各项目数据填写是否正确、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3)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4)内资统一纳税企业总机构是否按规定附所属分支机构的申报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等。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申报表中各项目数据填写是否正确、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3)税率适用是否准确、亏损弥补是否符合规定;
(4)申报表与附表对应项目数据是否一致、申报表涉及的审批项目数据与国税机关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数据是否一致;
(5)内资统一纳税企业总机构是否按规定附所属分支机构的申报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
(6)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正确;
(7)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统一纳税的内资企业总机构申报资料审核,发现其所属分支机构的涉税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向该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分支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对汇总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申报资料审核中发现其所分支机构的涉税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四)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统一纳税的内资企业总机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按规定开具统一纳税电力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反馈单;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汇总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得税纳税申报后,应按规定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总机构应及时将该反馈单或证明分送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已统一或汇总申报的反馈单或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该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核实,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予以处罚;但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如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核实后,应将结果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于每年二月底(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四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年度对外投资、与关联单位的借款、购销活动等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业务往来、电价组成说明等情况。企业改组改制、核算方式及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结合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信誉等级、核算状况、规模大小等确定信息采集的内容、周期,通过重点税源监控、金税工程、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涉外税务审计等途径进行采集,并对采集的信息定期归集、汇总、整理入档,实行一户式管理。
信息采集原则上按季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即时采集。
第十条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税收征管信息、关联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等。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组织结构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财务核算信息、上市电力企业股市信息和历史数据信息等。
组织结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关联单位及其相互控制关系、投资比例等信息。
生产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等信息。
财务核算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银行账户以及会计财务核算方式(是否独立核算)等信息。
上市电力企业股市信息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价格、股本结构、股票价格、股利等信息。
历史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实际生产能力、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税收实现情况、税负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企业历年对外长期投资、财务收支等信息。
第十二条 税收征管信息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税款实现、征收入库、欠税信息,税务检查、稽查、审计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信息包括关联交易的形式、购销价格、融通资金利率、提供劳务价格、转让财产价格等信息。
第十四条 物流信息包括原材料购销存、固定资产购入、在建工程、待处理流动资产、电力生产量和自用量及对外销售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资金流信息包括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流动比率、资本结构、周转比率等信息。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对电力企业采集的税收信息,按季编制汇总《电力企业税收指标统计表》(见附表三)和《电力企业财务税收指标明细表》(见附表四),并分别按规定逐级报送市国家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
第四章 监控分析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电力企业税收监控定期分析制度。按照省局关于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电力企业税源、税负及相关历史数据的分析监控。根据采集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申报缴纳情况、税源变化情况,以及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按季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客观评析,对未来税收收入做出科学预测,对国税机关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
第十八条 对电力企业税收监控分析的主要指标内容有: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销售收入变动率、成本费用变动率、流动资产变动率、增值税税负(入库增值税与企业增加值的比值、实现增值税与销售收入的比值)、企业所得税税负(入库所得税、实现所得税分别与利润总额的比值)、增值税弹性系数(入库增值税增幅与企业增加值增幅的比值)、企业所得税弹性系数(入库所得税、实现所得税增幅分别与利润总额增幅的比值)、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现与缴纳情况等。
上述指标内容,国税机关应参考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与历史同期和同行业水平进行数据差异对比,对增减幅度在20%以上或超过正常值的,进行重点分析,解析成因,提出对策。
第十九条 企业应税收入方面,国税机关应重点分析电量、价格等变化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对发电企业应根据煤炭等原料耗用量、计划电量,分析生产电量、自用电量、计划内外电量变化情况。根据计委核定的电力价格,分析不同类型电力价格变化情况;对供电企业应分析电力销售数量和计委核定的价格变化情况;对电网经营企业应分析电力调拨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收益方面,国税机关应重点分析被投资企业利润实现、分配政策等变化对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成本方面,国税机关应重点分析煤炭、电力等原料和商品的购进数量、价格、使用数量,电力调拨情况,以及职工人数和工资等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国税机关应重点分析企业各项收入是否按税收规定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税收扣除标准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和未计应税收益项目等纳税调整事项是否按税收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做了纳税调整。
内资企业可能超过税收扣除标准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等。外商投资企业可能超过税收扣除标准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交际应酬费、借款利息支出、公益救济性质捐赠、总机构管理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内资企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和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灾害事故损失赔偿、非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外商投资企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资本的利息、各项所得税税款,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滞纳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未计应税收益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业务等。
第二十三条 关联企业方面,国税机关应重点分析融通资金利率与银行利率的差异是否正常、融资金额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相互间提供劳务结算价格是否合理、资产转让定价是否符合常规,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调剂利润问题等。
对外资电力关联企业进行数据分析时,应结合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规定、涉外企业纳税评估、反避税和国际税务事项管理要求等进行分析,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反避税对象。
第二十四条 发票方面,国税机关应重点分析企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及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及用量的合理性,包括有无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情形、专用发票是否经认证和稽核比对、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情况是否合理、金税工程抄报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实际核定的开票限额及用量比较情况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对电力企业涉税信息的评估、分析结果,在对企业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和收入预测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应及时研究制定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跟踪监控,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一)对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和资料报送等涉税事项存在的不规范、资料不全等问题,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与企业沟通,采取适当形式通知企业补正,对构成违法的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企业在增值税发票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主管国税机关应深入调查,做好核实确认工作,分清责任,按税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发现企业有偷、骗税或虚开专用发票等涉嫌税收违法犯罪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法责成或移交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第五章 信息反馈
第二十六条 国税机关内部有关电力企业的涉税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资料外,暂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办公网进行传输、汇集和交换,信息共享,加强监管。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电力企业采集的涉税信息和税收征、管、查各环节监控管理及评估分析等取得的涉税资料信息,应定期归集、汇总、分析、整理入档,实行“一户式”管理,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管理工作要求,及时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一)每季度终了15日内,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各分支机构本季度三个月的《增值税统计表》进行汇总。汇总表(不需企业签字盖章)一式四份,逐级审核留存后,于每季度终了25日内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二)每季度终了25日内,省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款清算表》(见附表二,以下简称《增值税清算表》)一式三份。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增值税税款分配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两份退省公司。
(三) 每季度终了30日内,省公司将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的《增值税清算表》和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统计表》的汇总表,报省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八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核算方式、经营规模和税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市局重点监控企业。每个季度对全市电力企业和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监控企业税源情况进行分析并写出季度分析报告;年度终了后,对全市本年度电力企业和省局重点监控企业税源情况和税收精细化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析总结,并提出管理措施和意见,重大问题或需上级统一协调的事项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汇报反映。
上述季度分析报告及《电力企业税收指标统计表》、《电力企业财务税收指标明细表》,市国家税务局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年度评析总结及按年度汇总的《电力企业税收指标统计表》、《电力企业财务税收指标明细表》,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九条 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监控的电力企业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 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各级国税机关反馈的电力企业涉税信息和精细化管理情况,做好全省电力企业重点税源管理监督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通报全省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管理的措施和要求,促进全省电力企业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工作流程,细化分解管理任务和目标,合理确定岗位职责,明确岗位责任人,建立精细化管理工作底稿制度,并将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进行总结通报。
第三十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合法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本级考核与上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考核的重点是信息采集是否及时、真实、完整;监控分析是否认真、准确、有效;调查核实是否深入、扎实;税收预测是否科学、合理;信息反馈和评析报告是否客观、全面、及时、有说服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优化纳税服务,及时做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市国税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电力企业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贯彻意见和操作办法,确定重点监控的企业范围,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为电力企业税收精细化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人员和技术保障,确保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二: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款清算表 (略)
附表三:电力企业税收指标统计表(略)
附表四:电力企业财务税收指标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