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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04]17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09-29 鲁国税函[2004]176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4]17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对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各级国税局要加强领导,有关业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和科学的方法,在七月底前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纳税、用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对比、分析、排查,尤其要安排精干力量对用票量大、纳税异常、税负率偏低的商贸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在检查中要积极争取当地公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查清纳税人身份的真伪,并检查、协查上下游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使用情况及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二、各地在检查中若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纳税人,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坚决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查实有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要立即对其三年内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协查,并及时将企业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向当地公安机关及开票方国税机关通报,以便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打击和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各地要与当地公安机关配合,通过新闻媒体等有效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成果。要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大要案件,扩大社会影响,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的重大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对压案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检查结束时,各地要将整个检查情况于8月10日前全面、详细地书面报告省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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