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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地税发[2004]70号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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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4]7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科室、各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市局制定了济宁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切实解决"做得怎么样"的问题

  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中,评议考核是手段。要定期组织以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各执法岗位相互之间、上下之间的内部考核。考核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考核指标要尽量量化,反映执法行为的真实情况。要在执法公开化的基础上,适时组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外部评议。评议考核的结果应作为评价执法人员和税务机关执法工作好坏的主要依据,并逐步与执法等级管理制度挂钩,奖优罚劣。

  二、严格过错追究,切实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过错追究作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的保障,主要是对造成国家税收利益损失的或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导致行政或法律救济中税务机关承担责任的,以及经内部监督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过错追究要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和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切实做到有错必究。在进行过错追究的同时,要大力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整改。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对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是,由于执法责任制是一个新生事物,执法人员对此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在进行过错追究时,要对过错追究试运行一段时间。试运行期间对过错情况应当公布。过错责任追究,凡没有奖金、岗位津贴等收入的单位可不进行经济处罚,只进行行政处理。过错追究不是最终目的,规范执法行为才是我们的目标。要大力加强教育和培训,着重组织人员加强对执法责任制特别是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学习,逐步做到执法人员从少犯错误到不犯错误的转变。另外,还要大力加强对执法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的教育和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山东地税综合信息系统》、《税收执法考核监控系统》的应用,为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科)反映。

  附件:1、《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济宁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确保公正执法,保障和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是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税务机关及其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执法质量作为奖惩依据的评价方法。

  第三条 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简便有效、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0x20评议考核组织机构第三章

  第四条 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执法监督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由主要领导担任,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法规、办公室、税管、征管、计统、稽查、财务、人事、政工、监察、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负责处理执法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执法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考核;

  (二)对下级地方税务局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指导;

  (三)审议执法监督办公室对执法过错行为追究的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四)对执法中的过错案件,提出撤销、变更等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执法监督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二)具体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三)受理执法过错案件,经登记、整理后报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批,组织调查;

  (四)整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评议委员会审议;(五)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准备、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

  (六)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对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七)负责执法责任制档案管理工作;

  (八)处理其他与执法责任制相关事项。

  第三章 外部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外部评议是指由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方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八条 税收执法外部评议可采用下列形式:

  (一)向纳税人发放《税收行政执法评议表》;

  (二)公开设立税收执法意见箱;

  (三)开通税收行政执法监督电话;

  (四)在对外网站上开设执法监督专栏;

  (五)聘请税收执法监督评议员;

  (六)其他方式。

  第九条 《税收行政执法评议表》由执法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回收、整理,发放比例为各单位所辖纳税人的5%-10%.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聘请税收执法监督评议员,聘请范围包括人大、政协、政府、司法等机关有关人员及纳税人,并向其发放证书。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听取和收集税收执法监督评议员对地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通过外部评议发现的执法问题,执法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 内部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考核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济宁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对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进行的定期检查核对,分为计算机考核和人工考核。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本级机关所属人员及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实施监控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税收管理、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务稽查等部门负责对本序列执法行为进行监控考核,并对过错疑点进行调查、确认。

  (一)涉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实体法方面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二)涉及违反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执法过错行为,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

  (三)涉及征收、计划、会计、统计方面的执法过错行为,由计划统计部门负责;

  (四)涉及税务稽查方面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稽查部门负责;

  (五)涉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方面的执法过错行为,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对纳入"税收执法自动监控考核系统" 管理的税收执法行为,每月1日零时,由计算机自动统一下达考核指令,考核系统一次性生成全部指标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对未纳入"税收执法自动监控考核系统"管理的税收执法行为,由执法监督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定期进行考核。市局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市、区)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市局和县(市、区)局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每季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组织考核前五日,应当书面通知被查单位和人员进行自查,被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要求对全部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执法监督办公室。

  第十七条 考核人员应当严格按要求实施考核,认真填制《考核原始底稿》。对核实的问题,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考核)报告》,并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证据资料清单》及有关证据资料,报送执法监督办公室审核。

  《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考核)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法过错案件的来源;

  (二)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

  (三)执法过错的事实;

  (四)案件定性的分析;

  (五)过错责任的划分;

  (六)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

  (七)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八)调查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时间。

  第十八条 对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外部评议、有关部门转来等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传递给执法监督办公室,执法监督办公室及时登录《税收执法过错线索登记台帐》。

  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办公室应当根据执法过错线索,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核实转办单》,及时转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接到《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核实转办单》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考核)报告》,并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证据资料清单》及有关证据资料,报送执法监督办公室审核。调查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督办公室对转来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考核)报告》,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督办公室在审核调查(考核)报告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的,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由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第五章 申辩

  第二十四条  执法监督办公室对人工考核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据调查报告书,填制《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告知书》,送达被考核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或者人员对人工考核或者计算机考核发现的问题,认为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人过错行为的,可以在接到《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告知书》或者考核指令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辩的,不再进行申辩,直接转入追究程序。

  申辩人申辩时,应当提交《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申请表》,并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资料清单》和书面举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执法监督办公室收到申辩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审核。

  (一)符合申辩条件的,执法监督办公室在《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申请表》上注明受理时间和意见,退申请人一份,并登录《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处理台帐》;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申请人。

  (二)执法监督办公室根据执法过错申辩内容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填制《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调查报告》。对调整或者追加责任人的过错事项,应当填制《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资料清单》,并附书面举证材料。调查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执法监督办公室根据考核、申辩、调查情况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审查转办单》,连同有关资料转交监察部门审查。

  监察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对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签署意见,退回执法监督办公室;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督办公室接监察部门退回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审查转办单》后,制作《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处理意见书》,提议执法监督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执法监督委员会对提交的《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处理意见书》审议后,将考核情况和拟对责任人作出的追究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条 执法监督委员会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者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

  (二)对退回调查的,立即进行补充调查;

  (三)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的,应当向当事人下达处理决定书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负责实施;

  (四)对应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机关处理的,及时移送;

  (五)对免于追究的,结案归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追究处理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处理决定书》送达本人。需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执法监督办公室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于2个工作日内在"税收执法自动监控考核系统"中分别进行"过错责任无效、调整责任人、追加责任人以及输入扣分"的操作。

  第三十二条 执法监督办公室对下列有关证据资料立卷、归档。

  1、《考核原始底稿》;

  2、《税收执法过错统计表》;

  3、《税收执法过错事项核实转办单》;

  4、《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调查(考核)报告》;

  5、《税收执法过错事项证据资料清单》;

  6、调查部门取证的材料;

  7、《补充调查通知书》;

  8、《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告知书》;

  9、《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申请表》;

  10、《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资料清单》;

  11、责任人(单位)提交的申辩证据材料;

  12、《税收执法过错事项申辩调查报告》;

  13、《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审查转办单》;

  14、《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处理意见书》;

  15、《税收执法过错事项处理决定书》;

  16、《税收行政执法评议表》。

  第六章 评议考核结果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税收执法评议考核确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按依照《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在考核期(年度)内执法质量最好的前三个单位表彰为执法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评议考核结果,按5%的比例评选执法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税收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税收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意见及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执法监督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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