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系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重大财务事项审批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强化部门预算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以下事项需报省局审批:
(一)部门预算、决算的调整。
(二)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下同。审批后需追加投资的,以累计投资额为准)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购买、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
(三)购置以下资产:
1、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交通工具。
2、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和无形资产。
3、批量购置价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四)吸收投资、对外投资。
第五条 以下事项需报省局备案:
(一)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交通工具和批量购置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
(三)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
(四)其他重大财务决定。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重大财务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批表》,层报上级局审批。
申请报告和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概况;申请项目的现状、事由、金额;资金来源;有关批准文件等。
第七条 重大财务事项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实行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尽量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对需要审批、备案的重大财务事项,没有按程序报批、备案或瞒报、变通应审批、备案项目的,一经查出,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扣减经费指标等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