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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2003]169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国税发[2003]169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16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统一规范全国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操作程序,总局制订下发了《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3]12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组织稽查、征收、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理顺协查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规范纸质证明的出具和传递工作,提高协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对总局文件中提出时限要求的工作,各地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将各项要求逐级落到实处,强化协查监督管理机制。

      三、总局文件中对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和受托协查回复率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局今后将按此标准对各地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保证受托回复率100%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选票质量,确保“两率”同时达标。

      四、本规程自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市收到文件后要抓紧贯彻落实,要注意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12月15日前各地要将本地的贯彻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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