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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16日

各区县国税局,张店、临淄、高新区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纳税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3]3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策规定

  凡在我市范围内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经市国税局批准后,可以跨县(区)开具普通发票。

  二、报批程序

  1、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凡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开具普通发票的,须向负责税源管理的分局(科)报送《淄博市跨县(区)开具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及申请报告、市局批复集中纳税的文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资料。

  2、负责税源管理的分局(科)收到纳税人申请资料后,要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凡符合条件的,要将有关申请资料审核完毕,在《淄博市跨县(区)开具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报送到县(区)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资料退回纳税人,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3、县(区)局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基层分局(科)报送的资料进行复核,在《淄博市跨县(区)开具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对符合跨县(区)开具普通发票条件的,要将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市局;不符合条件的,要将有关资料退回到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

  4、市局对县(区)局报送的申请资料,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在《淄博市跨县(区)开具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逐级下发至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接到市局批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企业。

  三、检查清理

  各单位要对已经批准在我市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10月31日前上报市局。对于符合集中购票的企业,要通知企业提出申请,层报市局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日常管理

  集中纳税并实行集中购票的企业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跨区县经营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淄国税发[2003]54号)第七条发票管理中“纳税人应当统一向主要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的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并分别接受驻地国税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主要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和驻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集中购票企业的发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建立起普通发票统一领购、分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各单位在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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