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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稽查人员工作守则

山东省国税稽查人员工作守则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23日

  第一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在思想、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爱祖国,爱税收,坚持税收经济观,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税收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

  第四条 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依法检查,公正处理,勇于同各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清正廉洁,遵守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十五不准》,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对未作结论和不宜公开的案情严格保密,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为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检举人保密。

  第九条 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中,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做好税收宣传工作,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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