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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整治发票违法行为的通告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整治发票违法行为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12日

  为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国家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规范发票印制管理和使用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遵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指示精神,根据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六月一日至年底对纳入地方税务局监管范围的各种普通发票进行综合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全市范围内印制管理使用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这次整治的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莹光油墨和发票专用纸);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

  (八)倒买倒卖发票的;

  (九)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十)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十一)擅自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二○○三年六月底前)能够主动申报,及时改正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机关不给予处罚。自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后,由税务机关查处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有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必须按照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携带税务登记副本、发票领购簿等证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领购用发票,并按规定开具、取得、保管、留存、缴销发票,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时效性,杜绝发票的重复使用和用各种收费票据代替发票的现象产生。

  三、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举报,主管税务机关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经济往来中要主动索要发票,并自觉抵制假发票和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以此形成全社会共管发票的良好氛围。

  四、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整治发票管理秩序工作,举报身边违规违法行为。

  受理举报电话:16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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