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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11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国税函[2003]110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计算机网络中心建设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筹集的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计算机网络中心购建费用,待工程完工决算后,提出向入网基层信用社的费用分配方案,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核批准,由入网基层信用社在不短于3年的时间税前均匀扣除。每年向入网基层信用社收取的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计算机网络中心运转费用,在12月31日前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核批准后,由入网基层信用社当年直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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