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废止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缴销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6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已于近期发布通告,从2003年4月1日起,全省(青岛市除外)统一废止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国税机关要于2003年4月20日前,完成对一般纳税人领用的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对库存及收缴的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于2003年4月底前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盘库,按专用发票种类、版位和联次详细登记造册,就地封存。各市局要于5月10日前完成对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封存工作,省局适时组织销毁。
二、本次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及销毁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责任重,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收缴、封存而出现发票遗失、被盗等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市局2003年5月20日前,要将本次收缴及封存的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种类、版位、联次和数量以及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