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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06]26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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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26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做好全省国税系统2006年度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6]8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需采购计算类设备(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打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和UPS电源)的,必须执行协议供货制度,不得采购协议供货以外的非中标产品,也不得从非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之外产品的,需填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授权审批表》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授权采购。

  二、根据全省国税系统计算机类设备需求统计情况,省局集中组织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和打印机的二次竞价采购工作。其余产品由各市局按照国税函[2006]82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采购。

  三、协议供货中标情况、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供货验收单等,请各市局登陆省局FTP/财务处/2006年政府采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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