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11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鉴于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国税系统不需核算烟叶税的征收和入库情况,我省国税系统各类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可暂不在“应征税收、待征税收、减免税金、上解税收、入库税收、提退税金、待清理呆账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等会计科目下增设“烟叶税”明细科目,但各市必须按照省局统一制发的表式上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其中与“烟叶税”有关的栏次暂不填数。
各类报表从6月份报送5月份数据时开始上报,TRS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任务请各地及时从省局FTP下载使用。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