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随着我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两个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切实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
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专业工程施工,下同)、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在我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税务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进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缩短办证时间。建设、建管、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进鲁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应在我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的规定,切实整顿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二级市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全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中介机构行为。对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为加大房屋租赁业管理力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二、加强税收征管,落实税收政策
进鲁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省内跨县(市)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须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否则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一律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对到省外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省内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为稳定住房价格出台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全面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地税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税款。对建筑业有关税收,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管部门代征有关税收;对房地产业有关税收,地税部门可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征收,或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对房屋租赁业有关税收,可委托公安、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由省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我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
三、加强发票管理,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外来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务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不能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账。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申请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房地产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各地要加强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共同研究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两个行业税收管理的新办法。建设、建管、市政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省内施工企业资质、已备案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等情况;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公路、水利、电力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房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地税部门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行业税收管理情况;公安部门要加大建筑和房地产业偷漏税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