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东  >  鲁地税函[2005]16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钛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5]16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钛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鲁地税函[2005]160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钛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05]160号

全文有效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蛇纹石等矿产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日地税发[2004]83号)收悉。对钛铁矿如何征收资源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钛铁矿是以铁矿石作为主产品开采的一种矿石,是铁矿石的伴生矿,根据资源税的征税原则,伴生矿应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因此,对单位和个人开采钛铁矿应按铁矿石征收资源税。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