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函[2005]170号
全文有效
局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局“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奖励金额确定为10元。
二、对纳税人填开项目不全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仍按照《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实施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附件:举报调整。(略)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关于山东省地税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5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纳税人依法正常经营,真正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经与财政厅协商同意,对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税字[2003]33号)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的规定补充如下:
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