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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国税函[2008]85号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威国税函[2008]85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威国税函[2008]8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经济适用房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的预计利润率为:威海市区及郊区(环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20%(含20%),其他地区(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不得低于15%(含15%)。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威国税发[2007]95号)中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业务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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