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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08]11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国税函[2008]114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11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是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市应结合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用,进一步强化消费税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应用分行业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重点行业管理,以促进消费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附件式样自行印制(总局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省局FTP/流转税处/总局文件附件文件夹下载)。

  三、各市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停用旧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启用各类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各市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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