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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上级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上级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8]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细化,有助于各级进一步强化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及其分权机构的管理。各单位要及时开展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的调查,核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总分机构税源管理档案。要结合新税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加强对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的培训辅导,使税务管理人员及有关企业尽快掌握和应用好暂行办法。各单位要逐级明确专人负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督导和帮助有关企业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纳税申报、就地预缴及信息传递等事项。

  二、及时做好征管系统的信息维护。要认真按省局通知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重点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及历史数据调整方面的操作和维护。在信息录入过程中,要注意区别跨省(市)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等不同情况,结合CTAIS 2.0内的相关升级说明,及时进行相应的税种核定、系统维护或文书处理。

  三、加强对汇总纳税总分企业的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的税收管理。认真开展对有关企业排查分析,及时审核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对符合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且可变更为法人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变更;对不再具备新税法规定纳税人主体资格的,也要按规定及时清算以前年度税款。要进一步加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就地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按规定报送备案信息、申报信息,及时清理漏征漏管户,对未列入汇总纳税总机构名单的分支机构,应及时督促办理税种登记,按规定独立申报纳税。同时,要加强对税源流入和转出情况的监控,对因政策变化对税源产生的增减收因素及时进行预测分析,进一步加强监控管理。

  省内居民企业在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征收管理办法待省局办法下发后再作进一步明确。

  附:鲁国税发[2008]3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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