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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税三字[1990]第139号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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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淄税三字[1990]第139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2月31日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省税务局鲁税三[1990]245号文转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市局[87]淄税三字3号通知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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