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鲁税三[1989]71号
全文有效
1989年9月10日
市、地区税务局:
关于高等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省局[89]鲁税二字73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便字第8号和[89]国税地字第81号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问题再明确如下:
对高等学佼和中、小学校用于校办工厂、商、招待所等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