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起重车辆减征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鲁税三字[1988]12号
全文有效
1988年2月3日
各市、地区税务局:
关于专用汽车计征车船使用税问题,省局[87]鲁税三字第25号通知已有具体规定。现据有关部门反映,起重车辆一般功能吨位愈大,利用率愈低,按规定纳税,负担过重。为了照顾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对起重车辆,除起重功能吨位在十吨以下(含十吨)的,仍按功能吨位全额征税外,对功能吨位在十吨以上的,其超过十吨的部分,给予减半征税的照顾。例如起重功能为二十五吨的,其中有十五个吨位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照顾,余类推。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