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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税三字[1986]161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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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税三字[1986]161号

全文有效

1986年12月25日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11号《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

  总局批复中的企业经营所在地,是指机构所在地,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一地的,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总机构缴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一地的,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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