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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区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照市国家税务局、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日照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日照市国家税务局、日照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日照市国家税务局、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承继原日照市国家税务局、日照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日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日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原日照市国家税务局、日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现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现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办公地址设在日照市烟台路69号,同时设北京路办公区,地址为日照市北京路156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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