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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地函字[95]19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所属烟草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批复

09-29 鲁地税地函字[95]19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所属烟草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批复

鲁地税地函字[95]19号

全文有效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治安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枣地税地字[1995]4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鲁政[1994]7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山东省社会治安费征收管理办法》 ([94]鲁财预字第26号)的规定,我省境内中央所属的烟草企业、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均应照章缴纳社会治安费。凡逾期不缴的,地税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应通知银行予以扣缴。对其他中央驻鲁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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