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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所字[1995]10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标准的通知

09-29 鲁地税所字[1995]100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标准的通知

鲁地税所字[1995]10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目前,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由于项目多,各地标准不一致,在实际征收时不便掌握,各地对此反映较大。经研究,从 1995年10月1日起,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全省统一确定标准,标准为每人80元。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扣除项目亦可比照办理。 1995年10月1日以前仍按各地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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