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社会治安费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5]1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征收社会治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预字[1995]32号)的规定,为加强社会治安费的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社会治安费考核奖励办法》,现检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5年社会治安费征收情况的考核,自第三季度实行。
社会治安费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费征收管理,确保完成社会治安费收入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社会治安费收入完成情况。
2.“社会治安费征收情况表”和“社会治安费征收手续费收支情况季报表”的报送情况。
二、考核标准:
(一)收入任务考核:(占80分)
1.完成省分配收入任务和定额上交省收入并按规定时间向省财政厅划拨的,计80分。
2.向省财政厅划拨社会治安费数比应上交省的定额减少的,每减少1%减1分。
3.各地未按季定时将社会治安费上划的,每迟划一日减0.5分。
(二)报表报送考核(占20分)
1.按规定时间报送,准确无误的,计20分。
2.不按时间报送,每迟报一日减0.5分。
3.凡表中数字每错一组减1分。
4.上交省财政厅专户的款项与季度报表的数字不符的或提取的手续费与征收的社会治安费不符的减2分。
三、考核方法:
1.实行百分考核制,一级考核一级。省地税局地税处具体负责对各市、地进行考核计分。
2.按季考核年终总评。每季完成省分配任务进度并按时定额向财政厅划拨的计80分。报表报送符合标准的计20分。按季度考核的分数之和除以四为年度考核分数。
四、奖励办法:
年终总评后,根据得分多少评出奖励等级,对市、地的奖励由省颁发奖励证书和一定物质奖励,对县市、区的考核与奖励,可参照本办法由市地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