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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所[2000]7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国税所[2000]7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9月5日发布;2011年9月5日实施)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2000]71号

失效

2000.09.12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所得税处理事项,凡转让和接受企业或置换企业在山东省境内但不在同一市地的,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二、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政策性较强,操作比较复杂,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股权投资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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