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临国税发[2005] 137号
全文有效
2005.11.18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教育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教育厅的转发通知(鲁国税发[2005]151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上级管理机关。
一、认真学习,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教育厅的转发通知和《实施办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操作流程。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还要按规定主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领取《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领用簿》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二、抓好对教育储蓄免税的分析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将学校对“证明”的开具情况、储蓄机构扣缴税申报数据及教育储蓄支付信息、国税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等进行对比分析。每年上半年以县级国税机关为单位依法对上年度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县区国税局对本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每年7月15日前书面上市局。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搞好政策宣传
国税、银行部门、教育机构要按《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各负其责,加强部门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各教育部门、储蓄机构应主动协助国税机关工作,并积极配合国税机关的检查。
《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搞好政策宣传十分重要。市国税局印制了张贴式公告、宣传单,各单位领取后,应在辖区内的办税服务厅、银行储蓄所、学校显要处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单。
临沂市国家税务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临沂市教育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领用簿
附件:储蓄机构教育储蓄电子文档格式
附件:通告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