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发[2005]64号
全文有效
2005.09.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个人所得税分享体制。 根据省政府将省级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下划市县、与原属市以下个人所得税一并参与分享的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含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下同)分享比例。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市及市以上单位(不含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省和市直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15%、市直25%;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内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省、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15%、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25%,市高新区同时执行“总额分成”财政体制,个人所得税市直分成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泰山景区内的个人所得税,市直暂不参与分享。其他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省和县(市、区)共享收入,市直暂不参与分享,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级15%、县(市、区)25%。个人所得税上划与下划的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两者相抵后,作为市对各县(市、区)税收返还或上解的基数,保证各县(市、区)的既得利益。
二、降低原体制递增上解比例。 自2006年起,将新泰市、肥城市的递增上缴比例由5%调整为3%,对因降低上解递增比例而增加的财力,优先用于所属财政困难乡镇。
三、实施煤炭资源税市县分成体制。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煤炭资源税收入实行市级按比例分成办法,市级固定分成比例为30%,年终按各县(市、区)煤炭资源税入库金额进行结算,专项上解市财政。
四、改进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根据省保障性转移支付办法和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的要求,按照“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统筹兼顾、注重效率”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重点与县(市、区)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加强财政管理、控制人员增长、保障工资发放等方面的工作实绩挂钩,促进县(市、区)努力提高自我“造血”功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各地要立足乡镇实际,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收支格局变化,因地制宜,合理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与乡的财政分配关系。要建立乡镇财力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主要用于乡镇财政,用于村级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逐步将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支出全部上收到县级管理。各县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教师工资以及离休干部“两费”县级统筹的政策要求,重新核定乡镇收支范围和基数,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形式。要进一步清理对下一般性专款,整合各部门的专项资金,逐步纳入转移支付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加快“乡财乡用县管”改革步伐,2005年底前,财政困难县所属乡镇要全面推行“乡财乡用县管”改革。
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关系到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是当前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