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堤防养护费税收问题的复函
[95]鲁地税流函字4号
全文有效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
你局鲁黄财发[1995]2号函收悉。关于申请堤防养护费免税问题,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原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已经停止执行。因此,贵局下属单位收取的堤防养护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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