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东  >  [95]鲁地税流函字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堤防养护费税收问题的复函

[95]鲁地税流函字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堤防养护费税收问题的复函

09-29 [95]鲁地税流函字4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堤防养护费税收问题的复函

[95]鲁地税流函字4号

全文有效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

  你局鲁黄财发[1995]2号函收悉。关于申请堤防养护费免税问题,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决定。原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已经停止执行。因此,贵局下属单位收取的堤防养护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