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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1995]12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财税[1995]12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5]12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13日

济南、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税[1994]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厅鲁财预字[1994]7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文件所列企业1994年应返还的税款,按1994年度各企业实际纳税总额的50%,可在1995年度予以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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