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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地字[1995]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征收社会治安费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09-29 鲁地税地字[1995]2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征收社会治安费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5]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治安费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治安费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社会治安费缴纳地点问题

  社会治安费应由缴纳社会治安费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县 (市)的,应由总机构缴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关于铁路部门缴纳社拿治安费问题

  铁路部门应依照《山东省社会治安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其营运业务收入和多种经营收入的1‰计算缴纳社会治安费。对济南铁路局直属单位营运收入应缴纳的社会治安费,暂由济南铁路局统一计算,集中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征收机关缴纳,具体手续由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明确并通知济南铁路局执行;其营运收入以外的多种经营收入和地方铁路营运收入应缴纳的社会治安费,应由所属各单位分别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三、关于电力企业缴纳社会治安费问题

  1.对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工业局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其发电环节应缴纳的社会治安费,由各发电企业依照当期厂供电量和规定的单位定额计算,分别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供电企业供电环节应缴纳的社会治安费,依其当期售电量扣除趸售电量和规定的单位定额计算,分别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1994、1995年发电企业缴纳社会治安费的单位定额暂定为 0.13元/千千瓦时,供电企业缴纳社会治安费的单位定额暂定为0.025元/千千瓦时,以后年度的单位定额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2.对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发电环节、供电环节以外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社会治安费,仍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四、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缴纳社会治安费问题

  1.对我省境内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治安费,由胜利石油管理局统一计算分别缴纳,即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治安费,在东营市的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集中向东营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征收机关缴纳;在东营市以外其他市地的,按季计算分别返还给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管规定,由有关市地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并通知胜利石油管理局执行。

  对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治安费,由其分别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中原油田在我省境内的分支机构,应比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会治安费。

  五、关于有收入的事业单位缴纳社会治安费问题

  《山东省社会治安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按实现的纯收入的1‰计算缴纳社会治安费。为在政策掌握上与其他企业尽量一致,确定对应征收流转税的事业单位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社会治安费;对不征收流转税的事业单位按其实现的纯收入(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社会治安费。事业单位的纯收入具体如何计算,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六、关于中央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社会治安费问题

  对中央企业和外省、市驻我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山东省社会治安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社会治安费。对征收社会治安费有争议的,应先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缴纳社会治安费,然后再提请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研究处理。

  七、关于保险公司如何缴纳社会治安费问题

  我省各级保险公司应依照其取得的保费收入和1‰征收率计算缴纳社会治安费;对联保业务应按保费收入扣除付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社会治安费。

  八、关于证券公司如何计算缴纳社会治安费问题

对各类证券公司应依照其取得的各项业务收入计算缴纳社会治安费。

  九、关于对销售收入如何理解掌握问题

  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社会治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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