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5]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2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994年开始启用,原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一律停止编报。新式报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后下发。
二、年度报表要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省局,半年报表要在半年终了后20日内报送省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时报送省地方税务局。鉴于1994年度报表系更新后首次报送,为保证报表质量,报送时间定为1995年2月20日前。
各地一定要按照要求编报,届时省局将依照考核办法对各地的报表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