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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1994]32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德州电厂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09-29 鲁国税发[1994]32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德州电厂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4]32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1月4日

德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德州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德州电厂因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由原来的独立核算企业变成非独立核算企业,其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要求省国家税务局予以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4号、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一[1994]68号、鲁税一[1994]53号文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德州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规定的增值税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同时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向企业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每季按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一[1994] 68号规定对其清算一次,计算应补(退)税额,由德州电厂补缴或在下一清算期内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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