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4]1号
失效
各市、地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正常运行,满足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启用“山东省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不再使用原山东省税务局印制的“山东省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的管理,严格按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填开使用。“山东省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地可于1994年10月底前宋省地方税务局领取。
附件:“山东省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式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