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进行税款清算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1〕293号
全文有效
2011-07-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鲁国税函[2010]13号)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鲁国税函[2011]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所属期),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应补缴税款为11048.05万元,具体分配情况详见《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表》(附后),各地应及时补缴税款入库。
附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