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东  >  鲁财税[2011]9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鲁财税[2011]9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09-29 鲁财税[2011]9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鲁财税[2011]91号                      

全文失效

2011.11.24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减轻广大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规定,现对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