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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征函(2008)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09-29 鲁地税征函(2008)3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征函(2008)3号

全文有效  

2008-08-15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 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近期,有部分市地税局反映,从事垃圾处置劳务的纳税人多次申请领购地税发票,请示省局是否可以向其发售发票。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虽然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可以向其提供地税发票,包括《山东省XX 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 xx 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式、平张)。

       请各市遵照执行,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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