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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4]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入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问题的通知

09-29 鲁地税函[2004]30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入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30号

全文有效  

2004-02-24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市询问,企业利用投资入股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其在转让该宗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时,如何计算确定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利用外单位投资入股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于其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时并无支付任何金额,故在转让该宗土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按照投资入股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或投资入股时土地的评估价值作为土地的扣除项目金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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