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东  >  鲁地税函[2000] 297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惠民支行机构撤消后其房产缴纳房产税

鲁地税函[2000] 297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惠民支行机构撤消后其房产缴纳房产税

09-29 鲁地税函[2000] 297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惠民支行机构撤消后其房产缴纳房产税

鲁地税函[2000] 297号

全文有效  

2000-12-22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你行《关于我辖惠民支行机构撤消后闲置房产停缴房产税的请示》(鲁中银财[2000]第189号)收悉。根据现行房产税规定,企业单位停产、撤销后,对其所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可在停用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其自用或者转给其他单位使用以及出租的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关于惠民支行机构撤消后闲置不用的房产减免房产税问题,请你行通知惠民支行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房产税申请,经当地地税机关审核后层报我局批准。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