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8]161号
全文有效
1998-09-28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1998]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促使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办法和制度贯彻落实、提高纳税人自觉性、堵塞税收漏洞、大力组织收入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和省局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二、省局每年将根据个人所得税征管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的范围,各地可在省局确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
三、全省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省局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进展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四、在专项检查期间,省局将根据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在检查结束后各市地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省局将对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认真履行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进行通报表彰。